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民特170号
申请人:云南太龙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装备制造2号路北侧昆明广田衡器有限公司BQ-6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8年7月6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禄劝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人云南太龙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云南太龙塑业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嵩劳人仲案字(2020)第90号仲裁裁决。事实及理由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依法终止,并非协商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依法终止,并不是因为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符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被申请人***认为,不同意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17日,嵩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嵩劳人仲案字(2020)第90号仲裁裁决:一、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0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614.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1094.4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031.48元,上述费用合计为237148.42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事项不予支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中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主要是指仲裁裁决:一、适用已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二、援引法条错误的;三、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现申请人认为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及法律适用错误,该主张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申请人并无证据证实本案终局裁决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故本案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太龙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云南太龙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