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0106民催8号
申请人:山西郇都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禹都大道高家垣北口紫荆花公寓西,组织机构代码证6723408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西郇都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西郇都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2/27700561号、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郇都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公告费由申请人山西郇都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