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18895号
原告:青岛金隽铭船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东营鼎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二:***,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三:***,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原告青岛金隽铭船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鼎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付款协议》中显示,被告二应为***,非原告起诉书中所列被告二***,故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金隽铭船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1150元,保全费4270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