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1执493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隽铭船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东营鼎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隽铭船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鼎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0211民初20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7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20年08月0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履行义务。经本院多次网络查控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余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权,已冻结银行账户。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营市的房产,等待进一步处置。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已被其它案件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有工商登记信息,但公司名下暂无财产执行。经本院线下查控,未发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11执49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