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7南京恒昱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1797号
原告:南京恒昱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光华路160号必得大厦B座10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空港大道8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水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天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2楼G3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骁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路3398号1幢1层N区17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英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港区南湾街道平***3号汇富工业区B栋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泽德电气技术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1幢F277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镇**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蝴蝶商业广场9幢81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恒昱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上海天鑫电气有限公司、上海骁溪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合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泽德电气技术中心、镇**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恒昱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京恒昱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印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