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初9923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丽庆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致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88弄21号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致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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