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杭州大通建筑搭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通建筑搭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大通建筑搭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大通建筑搭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49元,由原告杭州大通建筑搭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