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544号之一
申请人:绵阳能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守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名飞,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
被申请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邹新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绵阳能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及提供被申请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财产线索,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18219.2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绵阳能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和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开户行:******(以价值518219.28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邓晓桦
书 记 员 贾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