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能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绵阳能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的(2022)川070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绵阳能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9321元(其中:迟延履行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6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应当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7893元。
二、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4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