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84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能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浸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52321165Q。
法定代表人:何守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该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绵阳能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绵阳能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川0703民初8447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以双方债务已经清结为由申请解除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1025695.2元为限,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