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能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中嘉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某某、某某、四川亚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绵阳能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执821号
移送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四川亚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4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亚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亚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43413元(执行费:86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贵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