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148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总部中心2号楼1201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铭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18号70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铭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8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仟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铭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仟张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仟张公司支付铭沁公司货款4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清偿之日止,以435000元为限);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铭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仟张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或认定,对仟张公司极为不公,依法应当改判。2022年8月11日至8月17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办的“粤盾-2022”广东省数字政府网络安全实战攻防演练中,发现铭沁公司交付的案涉产品环境监测管理平台存在网络安全隐患,具体问题描述及影响分析为:“(1)该系统存在shiro反序列化漏洞,攻击者可以通过该漏洞获取服务器主机权限,突破网络隔离攻击内网,在该服务器上获取到密码本,通过研究蓝鲸接口文档发现可对客户端进行命令执行,控制多个重要系统。(2)系统存在弱口令漏洞,攻击者通过该漏洞可以获取web应用管理员权限,可控制其上托管的6台服务器。”这些产品漏洞(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最终用户方(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得不暂时关闭该服务器(直至修复该漏洞后才能再次启动该服务器),即铭沁公司交付的所有产品均不能正常使用。经用户方于2022年8月底反馈上述问题后,仟张公司曾多次要求铭沁公司提供维保服务,但铭沁公司至今仍未修复产品漏洞。铭沁公司产品存在安全漏洞,且尚在保修期内,其表示能修,却一直不修,导致产品一直无法使用,给用户方和仟张公司均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上述产品质量问题出现在本案开庭后,故庭后仟张公司代理人重新向一审法院提交代理意见阐明上述问题以及依法要求减少合同价款三十万元,同时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资料,如仟张公司要求铭沁公司解决上述问题的微信聊天记录、《关于做好“粤盾-2022”广东省数字政府网络安全实战攻防演练发现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函》等。但一审法院并未查清该部分事实,未进行举证质证,一审判决也未提及仟张公司该部分的答辩、代理意见,从而未能作出正确判决。(二)一审判决违约金(利息)过高,且违约金应当以应付未付本金为限。本案违约金是否过高,人民法院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且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本案中,其一,铭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仟张公司逾期付款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其二,从履行情况看,铭沁公司存在交付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违约行为,还直接导致整套产品(目前尚在保修期内)从2022年8月起无法正常使用;其三,众所周知,仟张公司是被案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仟张公司前股东是上市公司,相关情况均已在网上披露)所连累而无法按时支付货款,并非故意逾期付款和赖账。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酌情调整减少违约金(利息)。因此,一审判决未查清本案关键事实,且认定违约金(利息)过高,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依法改判,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铭沁公司辩称,不同意仟张公司的所有请求,二审应驳回其上诉。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一审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判决仟张公司以每日5‰的标准赔偿铭沁公司违约金,仅仅支付利息,铭沁公司本来不服,也欲提起上诉,但考虑到货款拖欠已久无法收回,且诉讼时间成本较大,铭沁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尽快申请执行,才没有提起上诉。(二)一审判决后,仟张公司并无强调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事,只是以公司没有钱和即将破产或转让股权给他人来“要挟”减让一些利息,否则,就要上诉或申请执行也很难拿到钱云云。(三)仟张公司上诉的目的就是为了拖延执行,达到长期赖债。(四)仟张公司提供的所谓证据并非新证据,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且是一审判决后的,案涉项目工程总标的款2000多万元,仟张公司不仅采购了部分铭沁公司的产品(仅十分之一左右),还采购如数据库、云服务、应急处理、甲骨文、微软、华为等公司的产品,不应一口断定系铭沁公司的产品存在问题。肇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并无指出是哪一产品的问题,且按照仟张公司的说法,实质就是一个软件补丁升级,如同手机APP软件升级一般。肇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非专业鉴定机构,其反馈意见也需要得到各方确认才可信。铭沁公司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根本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仟张公司按照约定本应在2021年底就要支付本案款项,其在一审判决后才提出该问题,不论是否真实均不应列入本案处理范畴。因此,仟张公司的上诉无理,二审依法应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铭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仟张公司立即向铭沁公司支付货款735000元,并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本息归还之日止;2.仟张公司立即向铭沁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至全部本息归还之日止;3.仟张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2日,铭沁公司(卖方、乙方)与仟张公司(买方、甲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仟张公司向铭沁公司购买空气质量检测仪等设备,总价1050000元(含税、运费、运维费、安装费)。付款条款: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3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款30%作预付款,即315000元;在业主方验收合格起30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总金额70%的尾款,即735000元。违约责任:甲方非因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部分的千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2020年12月3日,业主单位通过设备验收。
一审诉讼中,铭沁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仟张公司名下价值1973227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一审法院依法做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并已执行,为此,铭沁公司缴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铭沁公司、仟张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铭沁公司、仟张公司对欠付的货款金额735000元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仟张公司应支付铭沁公司货款735000元。关于违约金及利息。仟张公司逾期付款,给铭沁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应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销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铭沁公司亦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一审法院酌情支持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即年利率15.4%。违约金和资金占用利息皆为弥补铭沁公司未及时收到货款的损失,一审法院支持的资金占用利息足以弥补铭沁公司未及时收到货款的损失,故对铭沁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确认的业主验收时间和《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仟张公司应支付735000元货款的最后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即仟张公司应自2021年1月1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
据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一、仟张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铭沁公司支付货款7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35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铭沁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5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559元,由铭沁公司负担16938元,仟张公司负担10621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仟张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关于做好“粤盾-2022”广东省数字政府网络安全实战攻防演练发现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函》及其附件1,拟证明铭沁公司交付的产品(环境监测管理平台)被广东省人民政府举行的“粤盾-2022”广东省数字政府网络安全实战攻防演练中发现存在网络安全隐患,即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的事实;2.微信聊天记录;3.《关于提供环境监控系统运维服务的催促函》及快递详情单,证据2-3拟证明仟张公司多次向铭沁公司反馈案涉产品存在漏洞等问题,并要求其提供维保服务,但铭沁公司至今未修复,导致产品一直无法正常使用造成仟张公司及最终用户严重损失的事实;4.快递运单详情,拟证明仟张公司曾向一审法院提交新的代理意见及证据,但一审法院未进行质证或认定也未在判决中提及的事实;5.《关于协调解决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存在问题的请示》及EMS快递单,拟证明铭沁公司负责的“广宇、德庆、封开、怀集4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项目”中采购安装的怀集县环境监控设备及平台存在问题,至今仍未能解决,使得环境监测系统一直处于不正常运作状态、无法正常运转的事实。
经质证,铭沁公司意见如下:对仟张公司所提交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铭沁公司在2022年11月28日收到了催促函,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的内容、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报告不属于新证据,不能证明仟张公司的证明目的。(1)铭沁公司不确认报告中提及“由于在平台运维期内智慧路灯和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存在故障和技术方面的问题仍然未能得到解决,处于不正常运作的状态”的事实。这是怀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单方认为,并未经过双方现场检测确认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确认;“智慧路灯”不是铭沁公司提供的产品和安装;“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共有多少监测参数或数据,该平台系统除了铭沁公司提供的产品外,有无安装其他公司的监测设备或其他公司产品,无法确定;“故障”不能具体确定;铭沁公司不存在技术问题。(2)该报告与铭沁公司起诉仟张公司违约拖欠货款之间没有关联性;“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存在故障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无论是否客观存在都与本案案由无关,即便有问题也需要双方认可或经第三方检测鉴定;仟张公司不支付货款在前,铭沁公司有不予运维的抗辩权,即便系未予运维引起也不能归责于铭沁公司,相应后果应由仟张公司自行承担。(3)铭沁公司对该报告的合法性有异议,因该报告系怀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写给其上级单位的,非针对铭沁公司,铭沁公司非直接供货单位,与其无合同关系;虽然“怀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行政单位,但报告是复印件,并非原件,存在缺陷;“怀集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实际上是仟张公司的直接客户,尽管其是政府的行政单位,但在民事上与仟张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该报告不足以采信。
二审另查明,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仟张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交《关于做好“粤盾-2022”广东省数字政府网络安全实战攻防演练发现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函》。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仟张公司主张减少货款30万元应否支持;(二)仟张公司抗辩利息标准过高,并要求以本金为限的理由能否成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仟张公司主张减少货款30万元应否支持问题。仟张公司与铭沁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出自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在业主方验收合格起30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总金额70%的尾款,即735000元。本案中,仟张公司已确认业主方在2020年12月3日通过设备验收,可见,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尾款条件已成就,因此一审法院根据铭沁公司的诉请,判决仟张公司向铭沁公司支付上述合同尾款73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仟张公司上诉认为案涉产品在2022年8月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整改,二审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铭沁公司则不予确认,并否认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不管案涉产品在使用期间是否发生需维修或整改问题,仟张公司完全可通过要求保修或者另循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故在仟张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系铭沁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具体损失的情况下,其上诉要求扣减30万元货款,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仟张公司抗辩利息标准过高,并要求以本金为限的理由能否成立问题。由于仟张公司未依约向铭沁公司支付货款,确实给铭沁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酌情支持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属于合理范围,并不存在过高情形。同时,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仟张公司要求利息以本金为限,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仟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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