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郎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24795号之一 原告:重庆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3元,减半收取831.5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