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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某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8418号 原告:覃某某,男,2000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程某某,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龙某某,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覃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程某某、重庆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覃某某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覃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5元,减半收取计33.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