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1280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安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15.14元,减半收取5957.57元,由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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