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7民初32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采星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9号飞龙天润大厦2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化工园区黄海十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采星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烟台采星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予以保全,本院据此作出(2019)鲁1327民初32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10账户内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2019年10月12日申请人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根据判决书已达成书面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10账户内存款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