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市生态环境局武城分局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7民初2583号
原告: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壮岗镇化工园区黄海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73027650T。
法定代表人:李家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秋霜,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威铭,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州市生态环境局武城分局,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北方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400MB23090283。
负责人:石尚岚,分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凌霄,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市生态环境局武城分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秋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博、夏凌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处置费用354227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处置污泥、油水混合物,处置价格为4800元/吨,后为4600元/吨。至2019年6月24日,原告共完成890.20吨废物清理。处置费用共计4118948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处置费用3542276元。
被告德州市生态环境局武城分局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之间是行政委托合同关系,涉案合同为行政协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二、处置费用应由产生污染物的当事人承担,并非被告,本案产生的处置费,系被告实施代履行产生;三、涉案污染物处置完毕后,被告积极采取措施向产生污染物的当事人追讨处置费;四、涉案的危险废物处置数额尚不明确,处置费并未最终确定。在被告与刘光文的行政强制案件中,已申请价格鉴定,上述案件尚未审结,处置费未最终确定,代履行费用应按照成本合理确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6月17日,鲁PN××**/鲁N××**重型半挂车与皖皖L0××**皖皖L××**型半挂车在武城县+500米)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皖L皖L××**输的柴油泄露。
为处理地面柴油污染,2019年6月18日,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武城县环境保护局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约定:鉴于被告有危险废物需委托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进行安全化处置,被告委托原告集中收集、运输、安全无害化处置等事宜达成一致。…第二条,危废名称、数量及处置价格污泥预处置量120吨处置价格4800元/吨预计合同额576000元油水混合物10吨处置价格4800元/吨预计合同额48000元,合计654000元。第四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交接1.甲方负责收集、包装,乙方组织车辆、工具、人员承运。3.处置地点: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第五条,…4.被告应于自清理后30日内将余下处置费汇入原告账户。收款方为原告,付款方(开票名称)为被告。
鉴于需处理的危险废物较多,随后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双方在2019年6月18日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经双方协商,将污泥处置价格变更为4600元/吨,合同金额为230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随即开始作业。至2019年6月24日,原告共完成890.20吨废物清理。处置费用共计4118948元,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向原告支付处置费5笔计576672元。尚欠原告处置费用3542276元。
2019年7月26日,武城县环境保护局向2019年6月17日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所在运输公司下达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要求支付代履行费用4118498元。2019年7月30日,武城县环境保护局起诉,要求在2019年6月17日交通事故中鲁PN鲁PN××**×鲁N××**挂车、皖L**皖L0××**×皖L××**运输公司给付紧急处置环境污染代履行的费用4118498元。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8民初203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代履行的费用问题依法应通过行政措施解决,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德州市生态环境局武城分局的起诉。
2020年6月17日,德州市武城县环境保护局机构改革为德州市生态环境局武城分局。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城县环境保护局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集中收集、运输、安全无害化处置污泥及油水混合物,处置费用由被告支付。合同签订时,双方以平等主体身份对权利义务平等协商,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主体、内容等体现出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被告也未向原告说明处置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也没有以被告名义进行作业,而是以原告方的技术来处理危废。因此,根据合同签订主体之间的地位、合同约定的内容反映的法律关系性质综合认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为民事合同。双方虽签订的名为委托处置合同,实际为加工承揽合同。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原告全部报酬,拖欠原告处置费用3542276元应及时偿付。被告称双方是行政委托合同关系、涉案合同为行政协议的辩解意见不成立。
综上,原告诉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德州市生态环境局武城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35422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69元,由被告德州市生态环境局武城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朋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杜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