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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城县人民政府、武城县环境保护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鲁1427行初36号
2019年11月14日,本院收到原告网上立案申请,请求撤销武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武城县环保局作出的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
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材料并和武城县人民法院沟通,查明此案已于2019年11月11在武城县人民法院网上立案,现正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武城县人民法院和本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院作为后立案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振霞
书记员  朱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