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427行初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告武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城县振华西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朱恩鹤,县长。
被告武城县环保局,住所地武城县北方街。
负责人谭贵阳,该局副局长。
第三人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化工园区黄海十路。
法定代表人李家荣,经理。
原告***不服被告武城县人民政府、武城县环保局环保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为诉来本院,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本院受理的(2020)鲁1427行初2号案件系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为共同诉讼,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1427行初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振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莫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