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城县人民政府、武城县环保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427行初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临邑县。

被告武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城县振华西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朱恩鹤,县长。

被告武城县环保局,住所地武城县北方街。

负责人谭贵阳,该局副局长。

第三人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化工园区黄海十路。

法定代表人李家荣,经理。

原告***不服被告武城县人民政府、武城县环保局环保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为诉来本院,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本院受理的(2020)鲁1427行初2号案件系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为共同诉讼,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1427行初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振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莫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