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立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324号之二
原告: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李家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增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秋霜,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常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保平,上海诺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舒琪,上海诺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昌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8元,减半收取计4,629元,财产保全费3,249元,共计7,878元,由原告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晓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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