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商初字第946号
原告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光明路19号。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居民。
被告***,居民。
被告***,居民。
被告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酒店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