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82民初7184号
原告: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6138730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诉讼保全费3370元,由原告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