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82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光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6138730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容力达矿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光明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077602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容力达矿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6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171200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山东容力达矿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相关执行文书。
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通过新泰市人民法院不动产智能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容力达矿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于2018年5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容力达矿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土地一宗。
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2018年5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容力达矿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成功拘留。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