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8028号
原告: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开发区光明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6138730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郑杞公路以南经二路以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96252988U。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6元,减半收取1883元,保全费1387元,由原告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