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普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82执15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开发区光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6138730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泰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光明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0759236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和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554362265L。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和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82民初3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950000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已签收,但至今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18年7月5日、2018年9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泰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和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冻结并扣划,共过付申请执行人2595876.32元,转执行费28700元。 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在新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蒙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泰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和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在审理阶段已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但均不是首封,暂不能处置。 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对被执行人山东泰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和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山东泰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和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未能成功拘留。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山东泰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和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自行达成抵账协议,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库存配件等抵顶给申请执行人,抵顶金额3897400元。 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发现的财产已作处置。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德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