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3096号 原告: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胜利路44号格林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光华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跃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电建二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华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5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合同违约金,按合同决算价的5%计算为98245元,以上二项合计598245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三河电厂1#、2#机组脱硫系统及脱硫公用系统增容提效改造施工工程合同”及该合同的通用和专用条款部分。2015年1月9日签订该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中对材料交付时间、施工时间、付款、质保等均有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原告方依约履行了发货和施工义务,被告方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并接收了原告开具的发票,双方无其他争议。但工程交付后,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此后原告方多次派人到被告方催收货款,但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以各种形式催要,被告拒绝支付。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00000元整。 被告电建二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的施工地点(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河北省三河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应适用合同纠纷一般管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事实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三河电厂1#、2#机组脱硫系统及脱硫公用系统增容提效改造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为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