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2117号
原告:河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富镇南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356149273
法定代表人,南占国,经理。
被告:***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镇北碱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1768118460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