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2117号 原告:河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富镇南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356149273 法定代表人,南占国,经理。 被告:***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宣化区***镇北碱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1768118460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除尘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