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782号
原告:***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宣化区***镇北碱台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怡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2号电子厂房4层南侧以东06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怡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