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26执930号
沧州平安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沧州平安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沧州平安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劳务费68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执行费946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款69066元和案件执行费946元,申请执行人沧州平安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了应返还的劳务费68500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66元(其余部分垫付的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6执93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2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