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平安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九牧洲商贸有限公司与沧州平安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1民初997-01号
原告:山西九牧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农科南路1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3577735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平安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县高川乡泗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669073543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九牧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平安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被告沧州平安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对原告山西九牧洲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因被告沧州平安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纳反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被告沧州平安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