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4民初42号
原告: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社区蜀龙大道南段889号1栋、2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森柏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7层17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森柏林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