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42号
申请人: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社区蜀龙大道南段889号1栋、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653549781。
法定代表人:唐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锋,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莲,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水镇中心村12大队8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4T01T。
法定代表人:沈少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凯,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金额为49319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恒鑫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493196元或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鑫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吉恒
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被告、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如需续冻和续封,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和查封财产灭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