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8496号
原告: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唐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林根,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
被告: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2102房。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
原告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义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2021年10月2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