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741号
原告:遂宁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西山北路593号。
法定代表人:谭功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社区蜀龙大道南段889号1栋、2栋。
法定代表人:唐焰。
被告:成都航宇超合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遂宁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航宇超合金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遂宁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3元,由原告遂宁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毅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