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83民初2090号
原告:民办四川天一学院,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二环路东段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社区蜀龙大道南段889号1栋、2栋。
法定代表人:唐焰。
被告:成都中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成都市量力钢材物流中心B区1幢2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江陵社区蜀龙大道南段889号1栋、2栋。
法定代表人:唐焰。
第三人:武艺,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民办四川天一学院与被告四川新诚实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中翰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新诚实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第三人武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向被告成都中翰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武艺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故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侯高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欧丽武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