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21民初2729号
原告:河南某公司,住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
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宁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汝州某公司,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原告河南某公司诉被告汝州某公司、新乡市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南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河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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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