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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建海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鑫利恒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21民初2729号 原告:河南某公司,住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某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 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宁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汝州某公司,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原告河南某公司诉被告汝州某公司、新乡市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南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河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