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26民初5769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河南鑫利恒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采桑镇政府院内西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221562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与被告河南鑫利恒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