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03财保8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申请人: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64865P,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12层12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限额160000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ZDM20235137000000××××的保单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限额160000元。
上述期限自2023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1日。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