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2民初871号
原告:**,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
负责人:赵金凯,主任。
被告:吉林省海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天,男,系辽宁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代为答辩、提起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追加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调解书。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集安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吉林省海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22年8月31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需重新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依法向本院提出撤销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艳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郝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