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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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302民初883号
原告:唐山曹妃甸华锐重工机电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新区装备制造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广纳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去千里山工业园区北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山曹妃甸华锐重工机电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广纳煤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唐山曹妃甸华锐重工机电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曹妃甸华锐重工机电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1元,由原告唐山曹妃甸华锐重工机电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唐山曹妃甸华锐重工机电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
审判员***
二Ο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