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02民初724号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庐山市某某石材经销部,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庐山市某某石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2025年3月27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9.14元,减半收取259.57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