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724执2168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华星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2668159363,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粟山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19664131L,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鞍腾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2020)鲁0724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华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4968.6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19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查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4月14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对悬赏执行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不同意进行悬赏执行,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华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亿利和华重工(鞍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24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