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华星机械有限公司

潍坊华星机械有限公司、宝鸡聚鑫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304执7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华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鸡聚鑫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华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聚鑫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4民初48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费82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宝鸡聚鑫盛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等,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査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税务、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26日)。上述冻结的账户在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未申请或逾期申请导致原冻结效力消失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上述调查情况本院已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304执7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