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304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华星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宝鸡聚鑫盛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潍坊华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聚鑫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4民初4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费821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0000元后案结事了,余款自愿放弃。被执行人通过法院执行账户缴纳案款60821元(含执行费821元),已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发放。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4民初482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2023)陕0304执711号、(2024)陕0304执恢135号执行案件现已结案。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