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新视达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802执423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新视达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承德新视达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新视达城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