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5执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199号A区5层7B-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238722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49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