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海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177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四川海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814-843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海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严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