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322民初2982号
原告:***,女,1966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
原告:***,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县汇源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滦县汇源彩钢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昌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我院定于2017年6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靖安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审理***、***诉滦县汇源彩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