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1171号
原告:河北紫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墨雅卿,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
负责人:高雷。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紫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紫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紫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