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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钟广州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2826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钟广州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58号人信汇6栋17层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8WB07K。
法定代表人:钟广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铭,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钟广州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存款可供执行,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失信惩戒及其他强制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建华
审判员  赵德祥
审判员  朱登武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白鹭